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学生成绩是核定学生毕业资格,颁发学历证书,学籍处理的依据。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参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3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模式。各系负责本系承担课程的成绩登记、报送、查询、汇总、发布和存档(单科成绩单)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总成绩库的管理、数据维护、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总成绩单(学籍成绩单)审核、打印和存档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撰写论文、技能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本门课程或者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平时成绩不合格,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实践教学环节采用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计分。课程评价实施多元评价,完善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有机结合的评价方案。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40%,平时成绩占60%。个别课程如需调整成绩占比例,可由各系部根据课程类型等情况认真研究决定,但要将课程评价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
(一)课程的平时成绩内容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等构成。评定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课程承担单位课程组组长、教研室主任提出,经系主任审核后确定。
(二)课程平时成绩评定的权重及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
(三)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状况不适宜修读体育课的学生,本人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市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照体育系公共体育课程组规定的其他方式考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修公共体育的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应国家文件等佐证资料,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成绩记90分。
第三章 关于课程考核不合格、缓考、旷考、舞弊学生的
成绩评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必须参加补考,且补考仅有一次。补考成绩评定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和负责,成绩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九条 申请缓考学生,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允许参加补考,且补考仅有一次。补考成绩评定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和负责,成绩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条 对于未能准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仍然不合格学生,允许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及成绩评定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和负责,重修成绩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同一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旷考和考试舞弊学生,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且不给予补考机会,要求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及成绩评定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和负责,重修成绩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同一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 补考试卷的批阅以及补考成绩的录入由各系课程组统一负责。补考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经系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处存档保存,一份由各系存档保存。
第四章 成绩登记、认定与交接
第十三条 成绩登记
(一)学生考核手册是学生课程成绩的唯一原始记录,由教务处统一制版,各系于开学前打印并及时分发给任课教师。
教师应认真、如实填写学生考核手册上的各项内容,不得有虚报、假报等情节。
任课教师在期末阅卷前应认真核对实考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教师阅卷时应在试卷相应栏签字。如果任课教师在学生考核手册上对分数进行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
(三)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时间为学期考试开始到考试结束后10 天,任课教师应在该时间段内,及时、准确地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本系统。若未按时录入成绩,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系统”中录入成绩时,根据学生考核情况如实填写成绩,不得为“空”。任课教师要确保系统录入成绩信息与学生考核手册中记录的成绩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成绩认定
(一)阅卷完毕,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将评阅后的试卷交由课程承担单位装订存档。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试卷在学生毕业三年后,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方可销毁处理。
(二)任课教师在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打印,本人审核无误后确认签字,同学生考核手册一并报送课程承担单位。课程承担单位对教师提交的成绩单进行审核,对成绩有效性进行认定。对经调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成绩,确认无效要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相关系必须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成绩交接
(一)课程承担单位确认成绩单无误后加盖本系公章,将其中一份成绩单统一报送学校教务科存档,另一份留存本部门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成绩单进行涂改,否则视成绩单无效。
(二)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课程成绩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成绩发布、查询及更改
第十六条 成绩的发布
学生成绩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生发布。
第十七条 成绩查询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本系教学科长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经由教学科长通知课程承担单位教学科长共同对试卷及学生考核手册进行复核,复核后由课程承担单位具书面复核结果。书面复核结果经课程承担单位主任审核签字后由学生所在系教学科长将查询结果向学生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成绩更改
经复核后成绩需要更正的,由课程承担单位在公布成绩两周内填写“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绩更正单”一式两份,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一份交教务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且留存教务处存档;另一份本单位存档。
第六章 成绩告达和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成绩告达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系教学科长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本系成绩电子版导出备份,并将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情况通知学生。
(二)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由各系对累计3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发出学习预警通知,且要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做好记录,避免学生或学生家长因对成绩的不知情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成绩证明
学生因参加专升本考试、就业、出国等原因需要出具学习成绩证明的,学生应填写成绩证明申请单,经系主任审签后,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教务处办理。成绩证明须按照成绩库中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
第七章 毕业资格审核及成绩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毕业时、各系要对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进行初审,教务处负责全面审核。学生只有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 成绩档案管理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负责按班级将毕业生在校学习成绩打印两份,加盖教务处公章。其中一份送学生处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送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